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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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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CPA相识已有好多年,考CPA也有几年时间,和所有参加CPA考试的人一样,尝遍了其中的酸甜苦辣。失败的原因有各种各样,成功的经验却是可以相互借鉴。对我个人的一些考试感悟,写出来与各位同行一起探讨。

 面对考试时我们应有的心态最重要。我认为主要是信心、努力、毅力3个方面。

  信心

CPA考试很难,这一点大家都很清楚。大部分考CPA的人,除了学习,还有工作的压力、家庭的重担,每年每科10%左右的通过率,每年五科一次性通过的也就100人左右,这充分说明了CPA考试的难度。如果在没考之前,你就将想着自己很难考过,那建议你就不要去考了。一个跳高运动员,在起跳之前,首先要让自己的“心”先过杆。考试也是一样,你首先应将自己的“心”先过去。否则,你还不如定义自己是在学知识,毕竟,CPA的教材是国内会计类教材最为权威的,更新速度也是最快的,那样的话,也许你的学习效果还会更好一点。对于信心,一句话,就是当你决定报名参加CPA考试的时候,你要相信自己一定能通过,一定是在通过的10%之内。

  努力

自信并不是自负。CPA的学习,是一个努力刻苦的过程,是一个学习时间不断积累的过程。没有时间的积累,没有努力刻苦,通过考试的可能性几乎是“零”。不要将其他类型的考试经验用在CPA考试上,也不要以为自己是天才。要想通过考试,一开始不能抱任何的侥幸心理,一定要按照学习计划,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去复习。唯有努力再努力,才有通过考试的可能。

  毅力

对于学习的过程,关键是80%以上中间的备考过程。报了名开始的学习的时候很努力,考试之前学习也会很努力,而关键是学习过程之中。人与人之间差别,往往是过程之中的差别造成的。学习很枯燥,也很单调。夏天很热,冬天很冷,工作很忙,家庭的琐事很多,朋友之间联络也不会少。除了自己“定心”之外,要取得家庭的支持,安排协调好工作,减少直至杜绝应酬。要想成为通过的10%当中的一员,需要自己的坚持,需要非常强的学习毅力,除了工作之外的所有时间,都属于CPA.当然必要的体育锻炼,必要的心里调节放松,还是必须的,这一点上也属于方法的范畴。要将学习视为一种习惯,视为生活的组成部分。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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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 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 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 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 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 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 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注会考试“改革”,考生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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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8月26日中注协下发《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以来,广大考生表现出了极强的关注热情。这一新的考试制度对在校考生和在职考生都将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总体来看对考生实务水平要求更高,这将对在校考生带来挑战。专家提醒说,还未完全通过考试的考生一定要争取在过渡期内通过剩余科目的考试。由于试点阶段考试题目可能不会很难,中财鹏博教育强烈建议准备明年报考的考生则应抓住机遇,力争在新制度实行的头几年通过考试。

为了让广大考生能更好的应对2009年注会考试,中财鹏博教育根据对注会多年的认识,建议大家在注会教材出版前做好准备,以下是针对2009年注会考生的复习建议:

1、要让自己深刻体会到注会的命题规律

注会考试其实并不难,考生要把握住这个考试的特点,然后制定一个科学的复习计划,坚定的去执行推进,通过是顺理成章的事。中财鹏博首席会计教授鲁桂华老师提醒考生必须高度重视历年真题。

注会考试界有句名言“重者恒重”,即注会考试的重点内容是基本固定的,每年虽有变化,但涉及主要内容却是基本不变的(相对于近五年注会而言)

通过历年真题的学习,可以感性认识注会考试的题型、命题风格、各学科分值分布、考察的重点及难易程度。

我们虽然说“重者恒重”,但每年仍有很多人落马,为什么?因为有的人只知道答案,而没有真正的了解和掌握。知识的掌握分为两种,一种表面的掌握;另外一种就是理解后的掌握。如果只是表面的掌握,当考试的方式改变了,侧重点不同了,就没有办法做题了。而理解忍气吞声的掌握则可以真正将知识转化为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工具。通过历年真题的学习,考生不仅要知道正确答案而且要知道为什么,同时了解该知识点还有怎样的运用。

历年真题充分体现该题命题思路和意图,考生通过分析题目的关键要点,了解相关内容的意义,学会从命题者的角度分析问题,寻找切入点,培养“题感”。

2、充分有效的利用历年真题

有很多考生手中都有历年真题,看的时候总觉得自己都会了,一旦到了考场做题就完全不是那么回事,中财鹏博翟继光教授教大家一个利用真题的好方法:

(1)要亲自动手做

很多考生看书的时候不动手,而只是简单的阅读,这样的效果往往不甚理想。在平时复习的时候,一定要勤于动笔,做题时一定要动笔将答案写出,看与标准答案的差距在哪里,同时做题本身就是对该问题的又一次升华,这对于知识的掌握和发现“盲点”都是非常有用的。

(2)要不断的反复看

对于历年真题的利用中,很多考生认为,我做了一遍,所以以后就把它放在一边了,这是不行的。历年真题一定要反复看,“温故而知新”,而且你看得多了,哪些是重点,哪些是陷阱,哪些是难点,这些知识点可能会以什么角度命题,这样才会有更深的理解。

(3)要把真题当模拟题做

历年真题的资源是有限的,因此考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可以将历年真题作为模拟试题来做,测试自己的复习程度。即使在最后,你为已经完全掌握的情况下,也还是可以通过做历年真题发现自己知识的“盲点”。

3、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考试科目的组合。

这个组合不是统一的,要因人而异。考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作出相关的选择。如果选择的好,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的。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考试,一定要选择自己最有把握的课程。这样,对于树立自己对注会考试的信心是很有帮助的。《会计》,《审计》一定要在同一年考。因为,《审计》的综合题,是一定会涉及《会计》的内容的。如果不掌握最新的会计内容,想通过审计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如果你考《会计》时,不考《审计》,那么,等你考《审计》时,又要把新的注会《会计》的内容学一遍。这样,相当是增加了自己的学习负担。

4、最好能参加一些专门的考前培训

参加培训的目的是利用外界因素督促自己学习。大部分考生都是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的,比如中财鹏博各个班次的面授班和网络班,都是相当优秀老师的来进行辅导。良好的学习环境尤为重要。此外,在课后要认真整理好课堂笔记,俗话说:“好脑子不如烂笔头”,一定要亲自动手整理一遍笔记,很多知识点在写的过程中很容易就被记住了,尤其是记忆点比较多的《经济法》、《税法》科目。

5、注重考试技巧

要学会放弃,不会做的题就放弃,省出时间研究会做的题,尽量做到会做的题不丢分,要准确性。

对只要结果不要中间过程的填表题目,在对子项没有绝对把握的前提下,小合计、总计等项根本没必要去填;在对所有调整事项没有绝对把握全部调整正确的情况下,所得税、未分配利润等项也没必要去填。

保证考试时客观题的得分。因为,如果客观题能拿高分,那么,只要在综合题中拿到一定的分数,通过这一科的概率是很大的。因为对于绝大部分考生来说,综合题的得分率不会超过60%,所以,对于客观题一定要每分必争。

考试时对计算题,要分步做。分步的好处一是既便结果错了,分步还能得分,二是你把自己的思路给了老师,老师会根据你的思路酌情给分。

6、注会成功必须练就三种能力
  第一是忍受孤独的能力。因为在你成功以前,你永远是孤单的,没有人能帮得上你,没有人会崇拜你和注视你。God helps those who help themselves.(上帝只帮助那些帮助自己的人)。所以,人是孤单地奋斗的。不管有多少人在你身边,要真正达到成功,主要还是靠你自己。
  第二是忍受失败的能力。在我们的生活中失败太多了。你如果一次失败就不能承受这次失败给你带来的压力,那你也就完蛋了。因为一个人生活中通常失败为多,成功为少。你行动九次,大概六到七次可能是失败的。每次行动都成功的人并不多。但每一次失败都是后一次成功的基础。毛泽东打仗的时候也打过败仗。看过《三国演义》的同学就知道,诸葛亮打仗的时候更多的是失败而不是胜利,但他却一如既往地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这是因为他有精神支柱,他想把蜀国搞好,不辜负刘备的希望。
  好多考生失败以后常常找外在的理由,学习不好是因为教师太糟了,是因为父母不是知识分子,或者是因为没有时间等等。所谓的外在理由都是为自己寻找逃脱责任的借口。如果你失败了,没有任何外在的理由;一切的失败都应该归咎于你自己。如果你抱怨考试制度不行的话,那为什么在你身边的很多人都能成功,而你不能成功呢?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社会对所有的人都是公平的。尽管机会面前人人平等,但是,抓住机会的能力是不一样的。如果你失败了,其根本原因在你本身。任何寻找外在理由来为自己开脱的人都是愚蠢的。任何失败的原因都必须从自己身上去寻找。
  第三是忍受屈辱的能力。我们在生活中常常会受到侮辱。你到商店买东西,售货员横眉竖眼,你会觉得受了侮辱;你想出国,得盖近20个章,每一个章都需要求爷爷拜奶奶,所以每一个章几乎都是一个侮辱。但面对屈辱,有的人能当作动力,有的人就从此沉沦。
  韩信之所以能够成就大业就是因为他有忍受屈辱的能力。钻裤裆是奇耻大辱,但当时的他是不得不钻的,如果不钻,他只有两个结果,一是他被那个人杀掉,从此没有韩信了;二是他把那个人杀掉,他赢得了暂时的胜利,但从此也没有了韩信。因为他杀人了,杀人者偿命,他就会被法律杀掉。任何一个结果都会消灭韩信,历史上就不会有韩信这个人。韩信之所以能作为忍辱负重而成大业的形象,在中国历史上千古流传,就是因为他钻了裤裆。当然我们不是鼓励大家去钻裤裆,只是为了钻裤裆而钻裤裆,那你就成了钻裤裆专家。你钻裤裆的同时眼睛是看着未来的,你心中有着远大的目标,有了这种目标以后,忍受暂时的苦难和屈辱是必要的。
  所以,忍受孤独的能力是成功者的必备条件;忍受失败的能力是重新振作的力量源泉;忍受屈辱的能力是成就大业的必然前提。“忍受" 能力,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你背后的巨大动力,也是你成功的绝对要素。如果你忘了这些,只是一门心思地学,学到最后你什么成就都不会有。因为你没有强大的精神状态,没有精神状态的人活着是不可能有成就和创造的

买保险也要考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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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保险周刊经常收到市民的一些抱怨电话,往往第一句话就是:“被保险公司骗了。”但我们听下来发现不少百姓其实是不理解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以为只要是买了保险所有情况都能获赔。比如只买了分红险种的保户在旅行发生意外时要求索赔,为孩子买了教育年金保险的在孩子生病时也要求理赔……

  这种由于缺乏保险常识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应该避免。

  每个买了保险和将要买保险的市民都应该意识到:保险有其时间性。随着年龄的增长,家庭的发展,自己拥有的保险品种、保险金额也要随之调整。一些负责任的保险代理人更是会随着客户自身的成长为其设计不同的保险计划。

  因而,买保险不存在一步到位,也无法一劳永逸。

  本期保险周刊将为您讲述四个不同年龄阶段的人购买更改保险的真实故事供您参考,同时也提醒您常翻翻家中的保单,了解自己的保障范围,及时地弥补风险缺漏。

  视点 保险人为何频繁跳槽

  上周参加了一家保险公司的开业典礼,竟然发现刚开业的这家保险公司中中层以上的人员一半以上都来自本市另一家保险公司,被在场的业内人士称之为该公司第二。尽管久闻保险行业人员跳槽频繁,但如此大规模的管理人员来自同一家保险公司,这种现象还是值得关注,当然,市场经济下人才的流动本无可非议,相信这些人员的流动也一定是通过正常途径。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的一位长者作了这样的解释,近几年来,国内保险行业发展迅速,对人才的需求也是前所未有,客观上为保险人员的跳槽提供了良好的个人发展平台,使得不少保险人都希望能够通过这样的机会来提升自己,证明自己的实力。从这个角度看,人员的流动对于整个保险行业人才的快速成长起到了促进作用。

  据了解,上海市目前有寿险公司25家,到今年年底估计达到30家,以每家公司内勤50人计算,年内为上海市保险市场创造了约150次跳槽的机会。在跳槽的人员中,大多数的职位都得到提升,空间得到拓展,这大概是多数跳槽者梦寐以求的结果,也是跳槽的诱惑之所在。上提到开业的那家公司中有一位高管,之前曾经在另一家公司做了好几年的中层职位,一直没有得到提升的机会,此次被新公司高薪聘为高管。

  如此看来,保险行业的超常规发展、保险市场的迅速扩大是保险人才跳槽的客观原因。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并不是所有的跳槽者都有满意的结果,笔者的一个朋友,本来就在一家保险公司做得好好的,但经不起另一家公司的诱惑,硬是下决心辞职后跳槽,由于企业文化、管理模式的差异,不仅短时间无所作为,而且人际关系也弄得非常紧张,半年之后被迫离开,现在还没有找到满意的位置。

  另一方面,保险人员频繁跳槽带来的后果可能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当一家公司通过优厚的条件挖到人才时,在当前保险市场人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必然就会有其他公司失去人才,跳来跳去,整个行业的游戏规则就被破坏。于是就有人出来批评这样的行为,损害了他人利益,挑战公平竞争的原则。

  大家知道,保险是一个相对专业的行业,目前国内人才的培养落后于行业的发展,但培养一个人才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对培养者来说,当然希望他能够很好地为自己服务。但被培养者却不这样认为,觉得自己成才是个人努力奋斗的结果,被人挖就是被行业的认同,是个人成功的标志,一旦这样的机会出现,当然会义无反顾,更何况还有职位、薪酬、社会地位的提升。

  虽然跳槽的诱惑很大,跳槽的理由也很充分,人往高处走,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但如果整个行业大面积跳槽,不可避免要出现人人自危的现象,一方面损害了行业游戏规则,另一方面搅乱了人们的正常心态。一旦大家都把心思放在跳槽上,哪里有诱惑就往哪里走,那就少有人能够沉下心来研究行业研究发展,研究市场变化,研究应对措施,大规模跳槽,是喜是忧,恐怕只能由市场评说。

  保险与法 你先得起诉我才给理赔?

  去年十二月初,中消协联合浙江省消协公布了保险领域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意见。

  在该意见中明确指出:在车辆损失保险中,保险公司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的条款是“霸王条款”。并概括条款的典型表述是: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对此的点评意见是: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也可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选择向谁要求赔偿是被保险人的权利。

  上述条款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于中消协的意见,笔者是深以为然。前年笔者就遇到这样的案件———

  被保险人王先生的货运车,由其司机张先生驾驶,在高速公路上与一辆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重大损伤、两车上多人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客车司机(已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先生不负事故责任。

  但由于小客车是私家车,车主也是车毁人亡。而王先生车辆损坏,司机张先生受伤住院,损失也是巨大。

  王先生从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得知:那小客车司机刚驾驶新车没几天,还没来得及上保险,就出了事故,他家中正在办丧事,过一段时间再帮你们做做调解工作。王先生侧面了解下来,肇事车主抛下妻儿,家中景况甚惨。王先生于心不忍,想起自己的货运车是投了保的,即依据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标准,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你先得起诉 我才给理赔?

  但保险公司要求王先生向第三方(即肇事方)索赔后,索赔不到须向法院起诉并经法院立案后,再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待符合这些条件,保险公司再依据保险条款和具体损失情况,才能向王先生履行赔偿义务。

  王先生几次向保险公司说明他遇到的特殊情况,耐心交涉,却毫无结果。于是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结果,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先予赔偿。法院的理由是:被保险人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既可以向肇事者(第三方)索赔,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那保险公司原先不肯理赔的依据是什么呢?原来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统一的“(2000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

  如果按照上述条款处理理赔,像本案这种状况,第三方已经在保险事故中死亡,被保险人就得向其继承人索赔,如果继承人拒赔,又要被保险人对继承人提起诉讼。由于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立案要求的相关材料证据的完整性,诉讼和立案对缺乏这方面经验的人来讲,是一件相当麻烦的事情。被保险人不得不去请律师,支付律师费;法院立案,被保险人还得支付诉讼费,被保险人为了满足通颁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必然花去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而这些费用保险公司依保险条款的规定是没有义务赔偿的。因此,遇第三方责任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如果要如此折腾,就违背了投保人寻求保险的初衷。

  正在征求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十九条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诉讼义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按照约定要求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先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未起诉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法院的判决、中消协的点评和最高院的精神是一致的,而相关保险公司今后如何处理类似案件,值得关注。

销售退回互开票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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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原因而发生退货。尽管《收入》准则中关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即(1)、本年度销售的商品,在年度终了前(12月31日)退回,应冲减退回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2)、以前年度销售退回的商品,在年度终了前(12月31日)退回,应冲减退回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不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发生的销售退回);(3)、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报出)退回,应应冲减报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等;(4)、销售退回时,对已发生的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应同时冲减销售退回当期的折扣、折让;如果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发生的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相关的折扣、折让。),但我们在审计中发现有部分企业为了省事(主要是考虑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须由双方税务局认定的麻烦),并没有按照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而是采用互相开票的方法取代准则规定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尽管对购销双方的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没有什么影响,但却影响双方报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体为:
  (一)对销售方来说,虚增存货价值,虚增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虚增收入、支出,同时虚增利润,既不符合会计真实性原则,也不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
  (二)对购买方来说,虚增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虚增收入、支出,不符合会计真实性原则。
  (三)从严格意义上,双方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下面笔者举例说明这种帐务处理方式对双方企业的影响。
  例:甲公司于2003年5月1日销售给乙公司A商品一批,数量1000件,单位销售价格1000元/件,单位销售成本800元/件,发票已开,货款收到存入银行。7月2日,因质量因素,该批商品全部退回,甲公司已将货款全部退回,并收到乙公司开具的单价为1000元/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一、销售发生时的会计处理
  (一)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1、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17万元
   贷:商品销售收入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2、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80万元
   贷:库存商品80万元
  (二)乙公司收到商品验收入库付款时的帐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A商品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银行存款117万元
  二、销售退回时双方的会计处理
  (一)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帐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A商品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银行存款117万元
  (二)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帐务处理。由于不是其产品,故可视同转让材料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相关的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具体如下:
  1、借:银行存款117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2、结转相关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100万元
   贷:库存商品/A商品100万元
  三、对甲、乙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下:
  (一)对甲公司而言。
  上述会计处理造成甲公司虚增存货20万元(100-80=20万元),虚增收入100万元,虚增商品销售成本80万元,致使虚增利润20万元,同时虚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如果金额较大且存在跨年度时,按此处理将会使得甲公司的会计报表严重失真。
  (二)对乙公司而言。
  上述会计处理造成乙公司虚增收入100万元,虚增支出100万元,同时虚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如果金额较大且存在跨年度时,按此处理将同样会使得乙公司的会计报表严重失真。
  四、建议
  对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我们不能因其麻烦,而擅自改变其帐务处理方式,应严格按照《收入》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销售退回的规定进行处理,使得企业的报表能够地准确、真实、恰当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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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与建筑物的关联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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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会计制度下土地核算,建筑物核算及其相互联系
  现行会计制度下,房屋及其他建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价值与其所占用土地价值的核算,有合并核算法与分别核算法两种:
  (一)土地与建筑物合并核算
  本文中的“土地”,均为土地使用权的简称;本文中的“建筑物”,则专指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的建筑物。不包括作为企业存货的建筑物。
  1、划拨的土地。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土地征用费、迁移补偿费等,应计入工程投资成本,竣工时按占用土地面积或其他适当方法分摊计入建筑物成本。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因为征地费用在内的土地成本均包含在建筑物总价值中,称为划拨土地与建筑物合并核算。
  2、有偿取得的土地。有偿取得的土地是指:(1)通过支付土地出租让金,从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以出让合同形式取得的在规定年限内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土地;(2)购入的土地,指在规范的土地市场上,从其他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以有偿形式取得的土地按规定,进入规范市场的土地,均已缴纳过土地出让金。
  新《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构成了土地与建筑物的合并核算。
  (二)土地与建筑物分别核算
  1、土地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国有企业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单独估价,报经核准批复后记入“固定资产—土地”科目,同时将其新增的价值记入“资本公积—土地估价”科目。
  2、土地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有偿取得的土地,按规定取得时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等开发时再分配转入相关建筑物的工程成本。但是,财政部印发的(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1]43号,以下简称《解答》)规定,土地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可不作调整,但其价值应按规定期限平均摊销。这就是说,有偿取得的土地作为无形资产,与相关的建筑物分别核算,这种核算方法可以长期存在。
  二、不同核算方法下折旧与摊销的计提
  (一)土地与建筑物合并按算时折旧的计提
  1、划拨的土地。从理论上或法律上讲,划拨的土地其使用权权属仍归国家,在企业破产清算或股份制改革时,国家要通过剥离,将划拨的土地无偿收回,因此,因划拨土地而计入建筑物价值的征地费用等土地成本,只能与建筑物的其他成本一并通过计提建筑物的折旧的方法,达到其价值转移和价值实现。
  2、有偿取得的土地。有偿取得的土地,土地的使用年限一般高于建筑物的预计可使用年限,土地与建筑物合并核算时,“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
  对于有偿取得的土地,其价值计入建筑物成本合并核算时,如果土地的规定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高于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或剩余折旧年限时,应按以下公式预留土地净残值:
  尚未计提折旧的建筑物,应预留的土地净残值=计入建筑物中的土地成本÷土地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建筑物折旧年限)已部分计提折旧的建筑物,应预留的土地净残值=(计入建筑物的土地成本—该项土地成本已计提折旧)÷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建筑物剩余折旧年限)计入建筑物价值的土地成本已提折旧=该项建筑物的账面已提折旧×(计入建筑物价值的土地成本÷该项建筑物账面原值)。预留土地净残值后,建筑物年折旧额=[该项建筑物的原价或账面价值-(预留的土地净残值+预计该项建筑物除土地以外的净残值)]÷折旧年限或剩余折旧年限。
  关于建筑物除土地以外的预计净残值,一般认为应是负数,但为便于操作,笔者认为,计算时以取“0”为宜。
  (二)土地与建筑物分别核算时折旧与摊销的计提
  1、划拨的土地。(1)划拨的土地单独估价入账的,按规定不提折旧;(2)包括征地费用等土地成本在内建筑物价值,应按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应考虑建筑物提前报废拆除的因素,下同)计提折旧,计算折旧年限或预留净残值时,不考虑土地的因素。
  2、有偿取得的土地。土地与建筑物分别核算时,有偿取得的土地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核算,而相关的建筑物在“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科目核算,因此,其摊销与折旧应分别计提:(1)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应按下列原则计算摊销期限,采用直线法计算摊销:A、既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年限,又有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以二者中较短者为摊销期限;B、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年限,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计算摊销;(2)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建筑物,应按照预计使用年限和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按期计提折旧;(3)如果因发现土地或建筑物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而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的,则应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资产账面价值,剩余使用年限等,重新计算年(月)的摊销颧或折旧额,如果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资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则应按恢复后的资产价值和剩余使用年限等,再重新计算年(月)摊销额或折旧额。
  以上与划拨土地相关的建筑物,亦应遵循本处(3)的原则进行折旧处理。
  三、建筑物出让或报废时土地和建筑物余值的处理
  (一)划拨土地与建筑物合并核算时出让或报废
  具体处理的步骤和方法为:(1)将出让或报废的建筑物账面价值转入清理账户,按已提折旧和减值准备:借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价值(原价-折旧-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2)支付清理费用与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文税金”等科目。(3)收到出让价款或残值估价入账: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4)清理完毕,如为净收益,按清理账户余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如为挣损失,则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出让房屋建筑物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必须随之转移,出让方因此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与其他相关税费一并记入清理账户的借方;收到的相当于土地转让的价款,则与其他价款一并记入清理账户的贷方。
  (二)有偿取得的土地与建筑物合并核算时对外出让
  由于按规定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必须随同建筑物出让,而合并核算时有偿取得的土地价值又包含建筑物总价值中,因此有偿取得的土地与建筑物合并核算时对外出让,其会计处理与以上介绍的划拨土地与建筑物合并核算时出让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同。
  (三)有偿取得的土地与建筑物合并核算时报废清理
  由于多数情况下土地使用年限高于建筑物使用年限,而导致合并核算时预留了土地净残值。因此,有偿取得的土地与建筑物合并核算时如果建筑物报废清理 (包括正常报废和提前报废,下同),会计处理中的重点事项应是预留的土地净残值的处理。其具体处理步骤和方法如下:
  1、将报废清理的建筑物账面价值转入清理账户,支付清理费用与相关税费,收到残值处置收入或将残值估价入账(分录均同上)。
  2、将预留的土地净残值转出单独核算:(1)本企业在原土地上继续施工建造的,按顶留的土地净残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2)暂时既不施工建造又不对外出让的,则将预留的土地净残值转回“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该项无形资产应在剩余使用年限内按期摊销。
  如果建筑物报废后将土地使用权的余值单独出让,当时出让的,收到的价款应直接贷记清理账户,无须转出预留的土地净残值:记入无形资产后出让的,则按出让无形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3,结转建筑物报废清理净损益(分录同上)。
  (四)划拨土地与建筑物分别核算时出让或报废
  1、建筑物出让或报废的会计处理,与以上(一)合并核算时相同。
  2、土地账户的处理。(1)如果土地的账面余额与相应的资本公积项目账面余额相等。则按有关宗地的账面余额,借记“资本公积-土地估价”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土地”科目。(2)如果土地账面余额高于相应的资本公积项目金额,则应在建筑物清理净损益结转前将其差额转入清理账户的借方,借记“资本公积一土地估价”、“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土地”科目。
  (五)有偿取得的土地与建筑物分别核算时对外出让
  有偿取得的土地与建筑物分别核算但同时出让的,应将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与建筑物共同的清理账户,借记“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种目。有偿取得的土地与建筑物分别核算时对外出让,其他会计处理与单独出让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相同。
  (六)有偿取得的土地与建筑物分别核算时报废清理
  有偿取得的土地与建筑物分别核算时报废清理会计处理的要点:一是建筑物的报废清理与其他固定资产相同;二是土地账户视其账面价值的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1)土地价值已摊销完毕的,仅作建筑物报废清理的会计处理;(2)土地的规定使用年限尚有剩余,账面余值较为正常且可以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则土地使用权余值仍留在无形资产中不作会计处理;(3)如果她的规定年限已无剩余,但其账面仍有余额,或者土地的规定使用年限虽有剩余,但其账面价值偏高,或者不能为企业未来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则将其账面余值或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那一部分差额在建筑物报废清理损益结转前转入建筑物的清理账户(首先冲减已提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无形资产一土地使用权”科目。

合理控制建筑工程成本要严把“4”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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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标文件制定关。招标文件是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的文件,它包括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制定是基建管理特别是工程成本管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它应由招标人自主编制或由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可以这样说,建设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制定是否重视或者说其制定的招标文件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到该项工程建筑成本的高低,因为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规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投标报价要求、采用的材料价格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它是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签订合同和进行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
  二、工程合同签订关。工程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就工程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协议。工程合同签订是建设单位在基建管理工作中必须把好的又一重要关口,因为工程合同不但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包含有要求工程必须达到的质量等级、建筑工期、采用何种材料、何种价格以及价款支付期限等重要内容,这些内容对建筑工程成本的高低有着非常直接的影响。如果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内容齐全、逻辑严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其最后的工程成本就可能合理,反之,成本就有可能偏高,建设单位就可能蒙受损失。
  三、工程变更签证关。工程变更是指业主根据需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原图纸进行的更改。既然对原有图纸进行了更改,就必然会引起施工工程量的变动,而工程量的变动也就必然会引起原签订合同价款的增加或减少,特别是有些工程变更较多,工程量增减变化大,又不需经过招标,其最后结算依据仅凭建设单位代表的变更签证,这样变更签证关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工程变更签证是否把关严格直接影响建筑工程成本的高低。变更签证把关紧,建筑工程成本可能低一些,反之,建筑工程成本就可能偏高。
  四、工程决算审核关。工程决算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编制的包含所有工程量及所有价款在内的结算资料。它是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进行初审,最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工程决算审核是基建管理活动的最终环节,也是工程成本控制的最后关口,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审核必须以国家制定的相关规范、预算定额以及该工程的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为依据。工程变更签证必须经监理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认可。委托的审核单位必须是有相关资质且负责审核人员必须有较好的职业道德

再谈改革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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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时,根据买卖双方当事人所订的契约,按户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所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1950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契税暂行条例》进行了契税的征收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房产政策的落实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使城乡的房产交易市场更加活跃起来,1981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把城乡契税工作开展起来,1997年国务院重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28日财政部印发了《契税暂行条例的细则》把契税征管工作向纵深发展。契税的征收由各地财政部门征收,有的地方委托各地房管部门代征代收,但由于种种原因,不少契税收入不能按照有关规定解缴入库,甚至有的地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致使连年有大量的契税收入流失于财政管理之外。
  如何全面做好契税征收工作呢?笔者认为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尽快建立健全契税征管机构
  因为建立健全机构是契税征管工作开展的有力保证,根据财政部和江苏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契税征管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主管,各地财政部门已设立农税机构的由农税机构负责征管,乡镇目前由各财政所负责,没有建立农税机构,如有的办事处、开发地区、特区等无基层财政所要指定专人办理这项工作,一般不能委托其它部门代征代管。
  这些机构建立后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契税工作的领导帮助,指导征收机关做好与其它部门的协调,如政府牵头定期与土地、司法、规划、房管部门的产权交易、产权监理处、社区和各行政村组等开好契税征管协调会,征管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更应积极主动,深入基层,狠查“灯下黑”:使机构有效发挥征管职能作用,全面抓好契税征管工作。
  二、完善征管制度
  为了保证契税收入及时足额的解缴入库,使征收工作稳步正常地开展起来,还应建立健全各种制度。
  1、税收稽查制度,税收机关要定期检查由房产代征代收部门的房产交易纳税情况,堵塞漏洞,保障税收。
  2、减免税审批制度,凡符合现行减免税收政策,经县以上契税征收机关审批的可给予减免照顾(如荒山荒岭开发等)。
  3、财务收支和报帐制度,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在财政收支上记帐明确,按月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接受监督指导,防止契税截留和挪用。
  4、票证领发和缴销制度,如税票证的领发,罚款和滞纳金收据的领发,要造册登记,存根和作废的票证要妥善保管定期交回上级机关严禁一人管票、领票、开票,防止出问题(如有的地方人手少)。
  5、笔者建议区、县财政局要刻制契税专用章,并专门刻制“买卖”、“赠与”、“交换”、“典当”、“免税”、“作废”、“继承”等方戳以便一目了然,也有利于上级检查。还要建立管理使用制度。
  6、奖惩制度。对偷、漏和协助逃税的要制定相应制裁措施,步步为营以街道,行政村、组为主建立广泛的协查网络选拔责任心强、思想好的人为协税员,我们这里还充分发挥五老(老党员、老工人、老干部等)为义务协税员防止流失税源,对在契税征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如举报、提供信息等。笔者单位年底一般给予表彰和奖励,以促进征管工作开展。
  三、做好契税宣传,使其家喻户晓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标语等多种形式,笔者单位还利用税收宣传月开动宣传车、悬挂过街巨幅、张贴撒发契税政策宣传提纲,笔者单位在辖区内的新光、大浦等边远农村还利用围墙涂刷契税标语等,经常利用“双休日”在区农行门前开展契税征收咨询活动,在基层九个社区巡回展出契税宣传图板,利用夏季乘凉晚会组织演出契税征收节目,笔者单位领导积极鼓励职工撰写宣传契税交纳正、反方面的文章,赞扬了纳税先进、鞭达逃税,并在各级报刊上登载和电台播出,以各种丰富多彩的形式宣传国家契税政策,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区、局领导赞誉,加强了契税征收工作和征收政策的宣传,使工作人员和纳税人共同吃透政策取得全社会的支持,上下一心,互相协作,共同抓好契税征管。
  四、财政和房产交易部门密切配合,最好是联合办公
  齐抓其管,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房管部门要对当事人所订立的草契、原契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产权转移一经确认,房管部门即应通知产权承受方到财政所完纳契税,然后承受人再去房管部门换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五、改革契税征管模式的探索
  本文开头所说的我国传统的契税征收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进行征收的一次性征收,所提新业主,那么原产权人就是旧业主,这就说明了这些房屋一般指老房旧屋,旧社会的破产和穷困原业主,受生活所迫拍卖房屋,大都典当的多,其产权承受人大多为富裕和富商的这就要求承受人纳税,这也是合情合理,可改革开放以来,房屋开发商买地建楼卖后赚钱后再买地建楼再卖。笔者认为这些契税应由开发商交纳后办好房屋产权证交于客户(承受人)1是减少纠纷 2是客户减轻办证烦琐手续负担 3是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打破世袭的买主交税,笔者还大胆地提出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契税该交由双方协议进行,另外在契税发票印制方面也要进行改革,增添卖方栏目等,要及时总结经验,健全档案,完善契税征收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外经贸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 各级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承办单位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办公室")承办;地方使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
部和财政部备案。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的相关工作,接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1、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
2、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3、负责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的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4、协助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5、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6、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资金用途
第八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
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2、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产品的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3、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4、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四章资金使用对象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十四条 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五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30%,地方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70%。
第十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 以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所列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所开展的市场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七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章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计划安排,共同商定下一年度中央使用部分和分配各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额度。
分配地方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于每年7月1日前下达到地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部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负责提出下一年度的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
第二十条 地方使用部分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地方外经贸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8月15日前报送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汇总提出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于每年 9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审核后,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批复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
财政部和外经贸部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于每年11月1日前共同向地方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第二十二条 可列入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全国或跨地区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团体项目;
2、中央企业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团体项目;
3、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在京办理工商登记的子公司通过中央企业提出的企业项目。
第二十三条 可列入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地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团体项目;
2、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提出的企业项目;
3、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提出的企业项目。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在执行年度中对下达的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其中,分配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一次或分次拨付到地方财政部门;中央预算管理单位使用的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中央使用部分的其它市场开拓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按季度拨付到外经贸部。
第七章申请程序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三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第二十七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详见附件2),并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和外经贸部批复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后,外经贸部门对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根据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着手准备有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第三十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中请、项目实施说明(详见附件3),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实施申请,可于10日内直接审核批复,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经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三条 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终止或/顷延申请,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对企业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章资金拨付
第三十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三十六条 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4);
2、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按照预算改革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市场开拓资金应通过各级财政部门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十八条 中小企业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中央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按季度汇总整理后报外经贸部。其中,中央预算管理单位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审核后直接拨付,其它单位的项目资金由外经贸部审核后拨付。
第三十九条 地方外经贸部门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地方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复核,每季度按项目汇总整理后报地方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向项目组织单位或中小企业拨付资金。
第九章 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四十一条 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四十二条 地方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重大项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完成后45日内专题上报。
第四十三条 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章 处罚原则
第四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1、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3、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7、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五条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外经贸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四十六条 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将由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未能按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承办资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市场开拓资金,根据业务需要,可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必要的经费,支付聘请承办单位、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承办费用和业务费用支出,保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地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外经贸部会同财政部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
2、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
3、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实施申请表
4、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5、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国家(地区)名单
6、认证机构名单
7、中央企业名单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企业和职工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所需资金如何列支,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财务处理不一致,不利于财务管理规范化。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维护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二、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三、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四、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公益金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按规定应当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支付职工的保险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商贸金融企业有关保险资金列支渠道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8]10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抄送:中央企业工委,解放军总后勤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URL=http://www.hlcaiwu.com][/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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